區直各部門、星海鎮、各街道辦事處、駐地有關各單位: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大武口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大武口區應急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大武口區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劃
根據《2025—2026年全市冬春季大氣汙染防治攻堅行動方案》及《石嘴山市關於加強冬春季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為切實做好今冬明春煙花爆竹旺季安全監管和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特製定大武口區煙花爆竹零售店布點規劃。
一、規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寧夏回族自治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4.《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
5.《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範》(AQ4128-2019)第4.1(b)
6.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知》
7.《2025-2026年全市冬春季大氣汙染防治攻堅行動方案》
8.《石嘴山市關於加強冬春季煙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實施方案》
9.《大武口區2025年禁止和限製燃放煙花爆竹工作方案》(石大政辦發〔2025〕25號)
二、煙花爆竹分布現狀
大武口區共有煙花爆竹零售店26家,其中世紀大道10家、沙湖大道4家、星海鎮3家、一棵樹3家、長勝街道5家、長興街道1家。
三、禁限放區域
禁放區域內不予審批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大武口區煙花爆竹禁限放區域:主城區建成區內世紀大道以西、工人街以南、西環路以東、沙湖大道及延伸段以北形成的閉合區域;星海鎮隆湖六站新民社區、東湖社區、惠民社區;錦林街道、長興街道。
(一)禁止燃放區域
1、國家黨政機關駐地及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2、重點保護的名勝古跡、文物保護區及周邊200米以內;
3、火車站、客(貨)運站、主次幹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4、油庫、加油站、液化氣供應站(點)、變電站、高壓線、充電站、機動車停車場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以及木材、油料等物資存放場所及周邊100米內;
5、醫療機構、敬老院、福利院、學校、幼兒園等公共場所及附近區域;
6、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場所及設施等人員密集場所;
7、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苗圃、綠化地和草坪內以及河湖冰麵;
8、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溫層的高層建築和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築物周邊以及地下建築物、在建施工現場等;
9、農村地區大棚、糧垛、柴草垛、沼氣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區域;
10、汽車、三輪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上;
11、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12、重要軍事區域;
1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二)限製燃放區域
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劃為煙花爆竹限製燃放區域。啟動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全區範圍內全域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限製燃放時段
限放區域內農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四、正月二十三(7時至24時),在確保安全情況下,可有序燃放煙花爆竹(婚喪嫁娶、傳統節日及公安部門批準的燃放活動除外)。
四、布點規劃
根據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知》,結合大武口轄區人口、市場需求和安全風險承載能力,按照“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製、隻減不增”的原則,進一步規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布點規劃,大武口區煙花爆竹零售店在現有基礎上壓減40%,保留15家。具體為:世紀大道保留7家(朝陽街至工人街段世紀大道東側和工人街至S301段世紀大道)、長勝街道辦事處保留6家(沙湖大道南側保留3家、礦山公路保留1家、其他區域2家)、星海鎮保留2家。
五、依法清理不滿足安全條件的零售店
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審批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範》(AQ4128-2019)第4.1(b)規定,組織應急、公安、市場監管部門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全麵排查現有煙花爆竹零售店是否滿足安全條件,依法取締“下店上宅”“前店後宅”、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與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距離不足、店內設置人員居住場所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零售店。
六、嚴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審批
大武口區不再規劃布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臨時銷售點。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範》《寧夏回族自治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以及自治區、市有關文件和大武口區應急管理局布點規劃嚴把審批關口,嚴控煙花爆竹零售店總量在2024年基礎上壓減40%(控製在15家以內),該規劃發布之日起,暫停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受理工作,2026年11月15日開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大武口區煙花爆竹布點規劃受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建立市場準入退出機製,自願退出煙花爆竹經營的,審批部門按流程注銷其經營許可證;應急、公安、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零售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函告審批部門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函告審批部門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因自願退出、依法吊銷、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導致不足15家控製數量市場主體時,其他市場主體可申請進入,受理後滿足許可條件的發放經營許可證。
本規劃自2026年2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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